首個最低工資水平
訂於時薪$28,於2011年5月1日生效。
僱傭地點定義
“僱傭地點”(place
of employment)就某僱員而言,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地點: 該僱員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為執行工作或接受培訓而留駐該地點當值。
工作時數定義
僱員於某工資期的工作時數,包括該僱員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
(a) 留駐僱傭地點當值的時間,而不論該僱員當時有否獲派工作或獲提供培訓;或
(b) 在關乎其受僱工作的情況下用於交通的時間,但不包括該僱員用於往來其居住地方及其僱傭地點(其位於香港以外的非慣常僱傭地點除外)的交通時間。
工資的定義
只計工時期間所支付的薪酬,沒有工作的時數而支付的款項,不得算作為須支付的工資,例如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疾病津貼、產假薪酬等。
l 總的來說,工資定義須符合《僱傭條例》 :
工資是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但不包括:
1. 僱主提供的居所、教育、食物、燃料、水電或醫療的價值(換言之,食肆給僱員包餐不可當作工資的一部分);
2. 僱主爲僱員退休計劃的供款;
3. 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佣金、勤工津貼或勤工花紅;
4. 非經常性的交通津貼、任何交通特惠的價值或僱員因工作引致的交通費用的實際開銷;
5. 僱員墊支因工作引致的開銷而須付還給僱員的款項;
6. 年終酬金或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每年花紅;
7. 完成或終止僱傭合約時所付的酬金。
l 如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休息日有薪,在計算最低工資時,應先扣除休息日薪酬。
l 就飲食業落場時間,如果期間員工並非留駐僱傭地點當值,不會計入工作時數內。
l 用膳時間不計作工時,除非僱傭合約訂明或在僱主同意或指示下,於用膳期間僱員仍需執行職務,在計算最低工資時才會計作工時。
l 如果用膳時間訂明有薪,期間卻不用執行職務,計算最低工資時薪時,工資總數須扣除用膳期間的薪酬,而工時總數則須扣除用膳時間。
工資期的定義
凡某僱員須為根據其僱傭合約而執行的工作,或須為將會根據該合約而執行的工作,而就某期間獲支付工資,該期間即屬該僱員的工資期。但如果合約沒有訂明,工資期須視為一個月(敬請留意,每月時薪將按每月工作日數不同而有所不同)。
於任何工資期內預支或超額支付予僱員的工資,不得算作為須就該工資期支付的工資的一部分。
於任何工資期內就較早工資期而支付予僱員的欠付工資,不得算作為須就前者支付的工資的一部分。
在僱員事先同意下於某工資期首7天後而於緊接該工資期後的第7天終結前的任何時間支付的佣金(例如與營業額掛勾的薪酬,行內人士所稱的Jackpot,如果一向計作工資一部分),須算作為須就該工資期支付的工資的一部分,而不論有關工作於何時執行,亦不論根據有關僱傭合約該佣金須於何時支付。
超時工作是否計入工時?
按照僱傭合約,某店舖助理於上午9時至下午1時,以及下午2時至6時在店舖工作。此外,他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於下午6時至7時期間超時工作。在計算其最低工資時,該段由上午9時至下午1時以及下午2時至7時的期間,均屬於工作時數。
如果僱傭合約沒有訂明工作時間,僱員更表將用作計算工時及時薪。
早走時間是否計入工時?
舉例某僱員按僱傭合約規定的工作時間為上午9 時至下午6 時,而僱主於某日指示該僱員於下午4 時至6 時無須當值,這兩個小時是否不用計入工時?
答案:須計入工時,因為是按照僱傭合約所訂明的工作時間。雖然亦須視乎僱主與僱員之間在合約以外所訂的協議,但留意法庭可能會按僱員利益為先。
條例第14條
根據條例第14 條,僱傭合約的任何條文,如看來是終絕或減少條例草案賦予僱員的任何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即屬無效。條例草案賦予僱員就每個工作時數獲支付每小時最低工資額的權利。第14條為防止僱主與僱員議定向僱員支付少於每小時最低工資額的工資,而使該類協議無效。該條使用「如看來是」的字眼,以表明儘管有關協議聲稱能終絕或減少上述權利、利益或保障, 但基於第14 條的規定,該協議實際沒有這方面的效力。第14條是參照《僱傭條例》第70 條制訂的;《僱傭條例》第70條規定,僱傭合約的任何條款, 如看來使《僱傭條例》賦予僱員的任何權利、利益或保障終絕或減少,即屬無效。
備存紀錄
經修改《僱傭條例》(第57章)第49A(3)條規定,須備存工資、工時紀錄一年。敬請留意,僱員有權追溯欠薪,有效追溯期為六年,故僱主可考慮儲存有關薪酬紀錄六年。
不過,月薪$11,500以上可豁免,不用備存總工作時數紀錄。
強積金
在計算最低工資時,工資包括強積金僱員供款部分,但不包括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
如想索取更多資料/例子,可致電立法會張宇人議員辦事處2397 26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