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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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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破欠者應「叮」走 保險金制度株連全行

涉詐騙破欠個案只佔0.5%
    從警方所得的資料顯示,涉及飲食業的懷疑詐騙破欠基金個案,由2003年至今年3月,只有25宗,佔整體飲食業申請破欠基金個案的0.5%,其餘的99.5%都是因為僱主能力有限或經驗不足,以致拖累員工,並非無良僱主。
應「叮」走壞份子
    有一小撮投資者是蓄意濫用破欠基金,這班破壞份子已令社會忍無可忍,需要群起「叮」之,罰他們出局。但我們是要叮走濫用的人,而不是株連所有的人。
反對設立保證金
    設立保證金制度是「好心做壞事」。以小本經營為多的食肆,難於開業前提交大筆保證金,這會削減公司的營運資金,減低投資意欲,嚴重耗損公司的競爭力。
研究懲治屢申請的董事
    對於屢次申請破欠基金的食肆董事,我亦同意要研究一些措施加以懲治,但只用過基金一次的僱主不應在此限,以免投資者失去翻身的機會。我想強調,任何改革方案都必須謹慎行事,以免禍及無辜。
現時法例已足夠
    現時是否有足夠的法例,保障員工薪酬,所以問題不在於法例不足,而是有法不執。
遣散費長遠與強積金對沖
    在遣散費可與強積金對沖的大前題下,可預期五年後破欠基金的遣散費支出將會逐步減少,再配合有效的執法調查行動,相信問題會很大程度得到解決。
公司法不可移
    香港成功的基石就是公司法,批准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股東,投資一筆款項後,無論最後蝕幾多也不會超出這筆註冊資本,不會因突發事件而需要負上無限的債務,這樣才能確投資意欲,故不可動輒改動,就話執笠要董事上身。
懂「開檔」也要懂「收檔」
    我並非為僱主推卸責任,我也呼籲投資者,識得「開檔」,也要識得「收檔」。投資之道,是用得其所,如果生意觸礁,便應及早斷纜,「留得青山在,那怕無柴燒呢?」我所指的青山,是包括財力和聲譽,千萬不要將員工薪酬連帶自己的名譽一起輸掉。

「檢討破產欠薪保障制度」
動議發言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