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調查報告
個人檔案
通訊錄
意向發表
連結
聯絡我們
ENG
2001.12
上一篇 目錄 下一篇
爭取政府盡早修訂 食物業牌照條例

    我在立法會向環境食物局質詢政府會否考慮向牌照到期前結業的食肆,發還牌照尚餘有效期的折算款額,及會否提供短於一年有效期的牌照,讓持牌人選擇,使牌照的有效期與其營業處所的租約可以互相配合。

    環境食物局局長任關佩英表示,政府的目標是劃一前兩局的收費政策和水平,並計劃在年底前完成對此事的檢討。

    食環署只會在簽發正式牌照時,按照暫准牌照尚餘的有效期,把剩餘的牌費發還給持牌人。若持牌人去世,而須重新發牌給他的繼承人,也會按牌照餘期計算,把剩餘的牌費發還。

    此外,食環署根據<<食物業規例>>,除了暫准牌照的有效期為6個月外,所有食物業牌照的有效期均為1年。食環署在進行檢討期間,會考慮容許持牌人在續牌時申領有效期較短的牌照。

    我要求政府提早修改有關規定,因為牌費是根據食肆面積計算,很多食肆須繳交多於10萬元的牌費,收費頗為昂貴。不過,很多持牌人遇到的情況是,剛剛為食物業牌照續期,但店鋪租約卻在兩至三個月後屆滿,又不知能否續約,在這情況下,現行的做法便不能減輕業界的經營成本。既然收費的目的是要收回巡查等方面的成本,而對於不再營業的食肆,當局根本無須進行巡查,故此希望當局提早修改有關規定。

<<立法會口頭質詢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