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在飲食業界引起極大迴響,草案內容有多項極具爭議性及影響深遠的地方。草案授權食物環境衛生署毋需待不法經營者違反禁制令,便可向法庭申請封閉令,封閉有關處所。
署長即時封鋪易濫權
草案最大的缺陷,是食環署署長擁有無上權威,隨時在食肆張貼告示,食環署署長可在「合理因由」及「構成對健康的即時危害」下,向「懷疑」衛生有問題的食肆開刀,令人擔心出現濫權情況。 影響商譽 打沉食肆
即時封閉令破壞力之強,足以「打沉」食肆經營者,令他們商譽掃地。縱使最後證明問題並不在食肆的管理,食肆卻損失慘重。
上訴程序多 所需時間長
業界最後無可奈何接受上訴委員會的機制,容許受影響處所經營者在食環署確認封閉令、不撤銷封閉令或不暫緩執行封閉令的情況下提出上訴。
不過,估計最起碼的上訴程序加判決,前後總共要擾攘兩、三個星期。如果不幸遭上訴委員會否決申訴,再提出上訴、排期、聆訊手續少不免又要花幾個星期。
根據《民事侵權法》,經營者只可以透過民事民事訴訟,就實際損失,例如封閉令生效期間的鋪租、人工、水電等要求索償。但追討得到的補償金,將無法支付封閉令所造成的顧客流失、商譽受損的損失。
政府應權衡各方面利益
飲食界同其他行業一樣,一直努力不懈改善服務質素,任何政府在任何時間立法,尤其是增加政府權力的法例,都應該權衡各方面利益,想清楚政府是否非擁有這權力不可。
重重管制嚇怕投資者
現今市道低迷,經營環境惡劣,政府立這樣的法例,對協助業界渡過經濟難關有甚麼益處?及怎樣增加市民對食肆衛生的信心?
相反,一重又一重不必要的管制,令人覺得在香港搞飲食業好艱難、會嚇怕投資者、嚇怕從業員,更加令市民覺得香港食肆好危險、很不乾淨,最終進一步損害香港的營商環境。
《2001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發言稿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