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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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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建築」及「暫准牌照」諮詢 業界指部份措施窒礙投資意欲

    2003年10月底,食環署向業界發表《加強規管持牌食物業處所違例建築物的諮詢文件》及《加強規管持牌食物業暫准牌照之諮詢文件》,建議引起業界迴響。文件節錄如下:
違例建築
1. 新遞交的食物業牌照申請,處所如有違例建築,申請將不獲接納。
2. 所提交的處所圖則及通風系統圖則,須清楚顯示處所的內部設計及是否有附連物或伸建物。
3. 如發現處所有違例建築,申請者須將之拆除或取得屋宇署的批准,才可獲發牌。
4. 申請牌照的處所如無違例建物,須由認可專業人士證明(例如據《建築物條例》註冊的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
5. 如發牌後發現食肆有違例建築,當局不會要求持牌人立即拆除。但有違例建築物被拆除前,食物業牌照不得轉讓。措施預計將於2004年第一季實施。
暫准牌照
 暫准牌照持有人如未有履行暫准牌照的發牌條件,會被取消暫准牌照。處所獲發正式牌照後,持牌人仍須承擔在領有暫准牌照期間被記的分數。
業界意見
 多個飲食業商會及集團亦分別向食環署提交書面意見。綜合各界意見有如下各點:
1. 當局對「違例建築物」的定義不明確,而且過於廣闊,更會加重營商壓力,窒礙投資意欲。當局須
澄清例建築物會如何損害環境衛生及樓宇安全,方可在發牌工過程中作出監管,以免作出雙重監管、浪
費資源。
2. 至於須由認可人士(authorised person)證明處所並無違例建築物,業界認為檢查的責任其實在政府。
而且,部門提供予牌照申請人參考的樓宇圖則往往不齊全,認可人士必願意簽字確認,承擔法律風險;縱使同意簽字作實,也難釋業界疑慮。
3. 業界要求當局最遲在「申請審查小組會議」階段,讓牌照申請\者知悉其處所是否有違例建築及須作
出何種改動。
4. 就現有食肆如附有違例建築物,牌照不得轉讓,業界認為對投資不公平。
5. 關於食肆持牌人將來要承擔其領取暫准牌階段積下的扣分,聯認為是一種倒退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