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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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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資料標籤制度」諮詢

   張宇人議員再次提醒業界,政府於2003年11月25日展開實施「營養資料標籤制度」諮詢公眾,新制度建議分兩階段進行。

分兩階段諮詢
 第1階段──預先包裝食物如附有與營養素相關的聲稱,必須加上標籤;如沒有與與營養素相關的聲稱,業界可自願性加上營養標籤,寫法須與當局規定相符。
 第2階段──在第1階段實施後3年推行。屆時,所有預先包裝食物均須加上營養標籤,獲豁免之食物除外,包括:1) 容器表面面積少於100平方厘米的預先包裝食物;2) 新鮮蔬果;3) 飲食供應商出售並供即時食用的食物;及4) 嬰兒/較大嬰兒的配方奶粉、嬰兒及幼兒食物,及為有特別膳食需要人士配制的食物(參考「聯合國食物法典委員會」準則)

標籤規定
(I) 營養標籤
1. 以標準格式列出營養成分
2. 建議9種核心營養素及熱量如下:蛋白質、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脂肪總量、飽和脂肪、膽固醇、糖、鈉、膳食纖維、鈣
3. 業界可加上其他營養素含量。如在標籤上標示,礦物質及維他命的含量以每100克(或每100毫升)計算,成分須超過營養素參考價值的5%。

(II) 與營養素有關的聲稱
1. 即「營養素含量」、「營養素含量比較」或「營養素功能」三種聲稱。
2. 只許涉及熱量、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及其成分、膽固醇、糖、膳食纖維和鈉,及備有營養參考價值的維他命和礦物質
3. 強制規定凡涉及聲稱的營養素,必須在標籤中列明含量。

歡迎業界表達意見
     張宇人議員關注新制度會造成雙重監管、大大增加當局的行政工作及推高生產商成本,令他們轉到其他地方生產。歡迎業界致電本辦事處表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