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審批的層面出發,加強對健康或保健食品的規管,用意雖好,但恐怕實際成效不大,亦會窒礙營商環境。 首先,本港現行已有《中醫藥條例》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將會對這類產品作出雙重規管,已可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和食用安全。 假如要加入另一重規管,恐怕會增加當局的行政工作,增加生產商成本,可能令生產商轉到其他地方生產。 加強監管內容方面,這正是當局準備加強規管的方向,並已發出了的諮詢文件,但究竟以甚麼標準去釐訂?是否以風險高低去評估呢? 最後,有關標籤的問題,目前我們已有食物標籤法,規定標籤說明要與產品成分相符,在現行標準上再加一套標準,絕對沒有必要。 我認為,如果這些食品對人體有害,當然要加以管制,但如沒有,過多的規管,對改善營商環境,促進就業,都不見得會有任何正面的影響,甚或會有負面影響也說不定。
「監管健康食品」 動議辯論發言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