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宇人與廉署私營機構顧問組組長麥吳韻儀推廣食肆營運營理防貪錦囊。
貪污漏洞 |
防貪措施 |
收受利益---採購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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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肆職員未得僱主同意,私下收受供應商的利益或回佣,即非法回佣,以換取食肆向食物供應商購買食品或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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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肆管理人員應﹕ -發出清晰指示,禁止職員收受利益或回佣。 -成主中央採購大量及經常性的食物及用品。 -物色食物攤檔,方便廚師直接購買日常新鮮食物。 |
盜竊或濫用存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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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肆職員未經批準棄置食物存貨,虛報盤點結果,並捏造存貨記錄。 |
食肆管理人員應﹕ -在授權付款之前,由主管或其他職員抽查所接收的貨品。 -指派獨立職員進行定期盤點工作。 -制訂存貨棄置之批核方法及程序,棄置貨品應有見証人及棄置記錄。 |
侵吞食肆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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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肆職員取消或不作銷集 |
食肆管理人員應﹕ -訂定有關資料保安措,減低資料外洩風險。 -強化職員對這些犯罪行為,有關法例及懲處的認知。 -就處理信用卡交易 |
洩露客戶信用卡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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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肆職員受犯罪集團的賄賂,替他們套取顧客信用卡的資料,進行非法勾當。 |
食肆管理人員應﹕ -訂定有關資料保安措,減低資料外洩風險。 -強化職員對這些犯罪行為,有關法例及懲處的認知。 -就處理信用卡交易 |
http://www.icac.org.hk/filemanager/tc/Content_1031/33.pdf
資料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