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對人體有害,我和自由黨當然同意要管制,但如今源頭監管未做好,當局已修例,把三聚氰胺納入管制內,由入口商、供應商、廠家、用家及食肆均可能要負刑責,要零售及飲食業界承擔所有風險,而且罰則最高可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這對業界並不公平。 雖然法例有免責條款,如食品商已向供應商要求書面保證,確保食品不含三聚氰胺,並備存妥善的交易紀錄,確保食品是來自有信譽的供應商,便可作合理的辯解。但這不容易做到。 至於在這段風頭火勢的時期,當局則應盡量加強抽檢工作。食環署現時會將通過化驗的貨品資料上網,希望當局可以加強這方面的宣傳,讓業界可以第一時間取得相關資料,減少他們的化驗工作及採購的風險。 業界也很著重食物安全,但責任不可全部推卸給業界,因為許多時候並非業界的能力可以確保零污染,當驗出有問題時,業界都是受害者。 當局也可改善現時發佈機制,因應超標的情況作出調整,考慮在發佈消息前立即再到現場抽檢,待第二次化驗結果出來後,將兩個化驗結果一併向外公布,讓社會人士有多一項數據參考,平衡公眾及業界。
2008年11月26日 《2008年食物內有害物質(修訂)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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